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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处罚名称 |
处罚依据 |
行政相对人名称 |
处罚结果 |
处罚决定日期 |
处罚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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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林罚决字[2021]第001号 |
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|
邢台市信都区白岸乡王**村村民委员会 |
限期六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;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,计66096元。 |
2021年2月26日 |
邢台市林业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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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林罚决字[2021]第002号 |
滥伐林木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|
秦** |
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林木,计115株;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,计4304.4元 |
2021年3月3日 |
邢台市林业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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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林罚决字[2021]第003号 |
进行开垦造成林木毁坏案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|
王** |
限期6个月内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的树木,计122株;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: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,计3571.5元。 |
2021年3月16日 |
邢台市林业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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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林罚决字[2021]第004号 |
毁坏林地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|
河北**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|
行政罚款人民币55468元 |
2021年4月2日 |
邢台市林业局 |